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