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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法定时效

2016-01-0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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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员工与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员工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而有的员工因为不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错误地认为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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