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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仍可享有的权利

2012-11-2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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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员工离职后涉及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劳动者离职要未休假工资正当胡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不久,胡某突...

  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员工离职后涉及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劳动者离职 要未休假工资正当

  胡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不久,胡某突然想起,自己在上一年中并没有休过年休假,遂要求公司对此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当年不休过期作废,更何况公司并没有阻止胡某休假,而是胡某根本就没有要求过休假。

  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胡某在公司工作已超过1年,自然享受5天的年休假。而该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即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出。公司也就不能拿胡某未曾要求说事。

  其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离职 提出必要体检没错

  邱某去年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皮革生产。近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由于常常出现莫名其妙的咳嗽等病症,邱某怀疑自己由于工作中常常接触铅、汞及其化合物等,患上了接触性职业病,曾要求公司给予健康检查。但被其拒绝,理由是既然合同被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便结束了。

  点 评:公司应对邱某进行离职健康检查。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毒有害作业包括本案情形。即邱某因所从事的是具有接触性危害的工作,决定了其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也指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对邱某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检查结果并承担费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其不得借口劳动关系不复存在而推卸责任。

  劳动者离职 要求转移档案合法

  前不久,柳某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鉴于柳某技术全面,公司曾经再三要求续聘,均被柳某拒绝。一个月后,柳某前往公司要求办理自己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公司出于报复,借口“你已经不是公司的人,公司没有义务为你做事”一直拒绝办理,由此导致柳某无法就业。

  点评:公司必须为柳某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赔偿拒不办理期间柳某因不能就业所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则具体指出: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出于报复而拒不履行,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柳某对于公司的报复行为,并非只有屈服或自认倒霉,而是有权诉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

  劳动者离职 获得经济补偿应该

  李某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李某在干家务时不慎摔伤,医院建议休息两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就此终止。过了半个月,经人提醒,李某方知自己还享有医疗补助费,遂向公司索要,被拒绝,理由是其伤害来自私事,与公司无关。

  点评: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医疗补助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即李某的伤虽与工作无关,但公司同样必须担责。此外,针对离职后的各项补偿,还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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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编辑本段 主要实现方式 一般地说,从实力对比看,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用人单位则处于相对的强势。为了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我国采取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由其代表职工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在企业中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显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组织,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主要途径之一。 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地位看,按照《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代表劳动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①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发行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⑤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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