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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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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成都市读者孙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成都市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8年10月底至2011年10月底。公司在前两年均能够按时支付工资,但从今年开始,经常拖欠工资。现在我已经向公司提出...

 

  近日,成都市读者孙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成都市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8年10月底至2011年10月底。公司在前两年均能够按时支付工资,但从今年开始,经常拖欠工资。现在我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支付4、5两个月的工资,及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公司说解除合同可以,4、5两个月的工资6月底给我,因我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没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就自贡市的读者何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律师答复如下:

  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违法在先,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属于第一款情形,所以,公司应向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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