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0年3月我所在原公司(简称A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发邮件给我,邮件内容标题为:《劳动合同变更协商表》,具体内容这样写:因组织机构及职能调整,A公司与员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2款协商意见处理:第2款意见是2:员工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与B公司签订合同。我选择第2款,于是A公司给我一份<员工离职审批表》,离职理由是:A公司销售职能并入B公司,该同志提出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与B公司签订合同。我签字了,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的是:×××,女,×年×月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为销售部门计划员,原签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现因公司机构和职能调整,原工作部门撤销,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从2010年4月22日起执行,A公司给我办理了失业金手册,我每月可以领失业金,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我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但是我认为A公司给我:《劳动合同变更协商表》就是协商解除合同意思表现,按劳动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经济补偿金,请咨询律师,我这样情况,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10-09-07 10:59: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