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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1-08-3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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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各地城市都有工会,许多人对于工会的工作内容或其他方面的知识也会比较好奇,那么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1、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权

  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渠道。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体现职工的政治权利,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力也是工作组织的义务。在推行所务公开的过程中,我所不断拓展渠道,坚持以职代会为所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所务公开民主监督职能,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所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我们的做法是:

  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正副组长,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所“所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一是审议、讨论和通过了我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设想》。二是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通报各部室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下达任务。三是定期向职工代表汇报我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通过实行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了职代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了职代会的职权,增强了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力地推动了我所各项工作的进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2、开展职工素质工程,维护好职工的发展权

  随着企事业单位竞争的日益加剧,打造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共识。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发展的基础上,因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素质的提高是“双赢”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靠职工素质的提高来实现,而在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又必然会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当前,我所存在这样的矛盾:现有职工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偏高,其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高素质技能人才又严重缺乏。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蓝领”职工,已成为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工会必须抓住这一环节,并把它作为职工发展自我、提高自我竞争力的一个抓手,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积极为职工自我发展搭桥铺路。为此,我所工会以“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为载体,制定详细计划,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一是健全组织、设定目标。我们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建立了以党政领导为组长,以工会和团支部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主管所长为组长,以技术骨干为成员的授课组。制定了创建学习型组织、部室的工作安排。明确了学习内容,以提高站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为重点。力争通过岗位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使职工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掌握一门以上新的专业技能,从而推进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排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是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在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中,工会积极引导职工开展以“三法”为内容的活动,并引导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有效的将学习转化为创新力应用在本职工作中。

  通过学习活动,广大职工真正把钻研业务、永不满足的创新进取精神体现在做知识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设者上,表现出了“竞争、创新、突破”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营造出了互带互学、互相促进的良好学习氛围,为实现现代化余泥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3、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权

  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在具体工作中,所工会建立了困难职工互助基金,划拨了专项资金,为搞好帮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工会及时掌握特困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坚持做到职工遇事“五到位”,遇到职工家中有白事,坚持党政领导亲自到职工家中慰问;对生病住院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做到工会干部到医院探望;把所领导的关心送到每个职工的心坎上。对困难职工,坚持到家中进行慰问、到岗位上慰问,同时送去困难补助和慰问品,以满腔的热忱、扎实的工作,把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手中,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4、营造企事业单位的文化氛围,维护好职工精神文化权

  工会是打造企事业单位文化的主体,这一特殊位置为工会组织提供了大搞文化建设的舞台。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的基础是企事业单位精神的铸造,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精神对企事业单位文化的建立起这主要的、核心的实质作用。

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工会要做哪些工作呢?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2、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协助行政完成各项工作;

  3、坚持工会职能,积极参予公司的管理;

  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搞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工作;

  5、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职工文化教育;

  6、调查了解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协调家庭纠纷,监督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工作的落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7、协调干部职工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处理劳动纠纷;

  8、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工会经费的解交和内部审计工作;

  9、完成公司党委和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三、劳动者权益的怎么保障

  1、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有关部门应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2)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让人欣慰的是,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规定,劳动着的正当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2、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

  4、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此类事件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

  5、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也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

  6、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

  一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二是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三是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

  7、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3)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4)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工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相应合同履行处理。工会多方面保障支持劳动者及时维权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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