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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立法:三大看点引人关注

2019-01-2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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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6日,社会广为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是一部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它将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两部法律衔接配套,旨在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


  8月26日,社会广为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

  这是一部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它将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两部法律衔接配套,旨在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重在为劳动者维权。

  我国在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又在1993年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了劳动争议先调解、后仲裁、再经两次审判。有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累计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0多万件,涉及劳动者530多万人;以2005年为例,受理案件有30多万件,涉及劳动者70多万人,受理案件年均增长率已近30%之多。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与就业方式的变化,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的同时,劳动争议的内容明显呈现多样化,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的非专业化状况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

  因而,在首次提请审议的这部法律草案中,对于上述问题都有相应的规范,特别是草案明确提出,要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看点一:缩短争议处理周期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有调查显示,按照“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的案件主要是一些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在案件较多的一些地区,诉讼一审的案均时间长的为110多天,短的也有90多天;再有,其诉讼二审的案均时间也没有少于60多天的。如果加上诉讼之前的调解、仲裁处理时间,可想其周期之长。

  试想,一个案件往往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等等环节,其繁琐、反复、复杂的过程,常常让劳动者苦不堪言。

  而本次草案规定的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可有效缩短争议处理周期。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些案件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它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为了切实提高调解和仲裁效率,草案也明确规定,第一,“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点二:把争议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发挥调解组织作用

  据介绍,曾经在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上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调解机构,近年来的作用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弱化了。来自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15.3万多个,比2002年减少了近1.2万个。另外,在新建企业中,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也并非少数。

  事实上,加强劳动调解工作,努力将大部分争议化解在基层,不仅可大大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也可减少企业司法成本和社会矛盾。[page]

  来自浙江的调查表明,近年来该省大力加强区域性调解机构的建设,特别是依靠工会维权中心来调解一些争议纠纷,因此,其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以2005年为例,在已结的1.8万多案件中,调解结案的达近万件,通过调解撤诉的有3500多件,两者相加占到总数的70%以上。

  为把争议化解在基层,草案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另外,草案还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等去申请调解。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草案还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除此,草案也规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点三:强化工会作用重在为劳动者进行维权

  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引起热议。围绕着工会组织发挥作用和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等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杨兴富委员认为,多年来基层调解制度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堪称为“稳压器”、“安全阀”,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即便调解不成功,也降低了争议的对抗性。

  他表示,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来组织、来主持,这是我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企业工会,既维护职工利益,也维护企业利益。所以,调解制度应该进一步强化工会作用。

  周玉清委员说,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已明显存在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都深深感到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

  他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尽力做到减少程序、缩短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应该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否则,就不能实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郑功成委员在谈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内容时认为,对于职业伤害包括工伤事故、职业病问题应放在突出位置。事实上,工伤事故引起的争议相当多,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将上升,所以应特别强调职业伤害、工伤事故,因为这牵涉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人身损害补偿等问题,而现在还强调不够。而王涛委员则建议,增加“生产安全”内容。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重在为劳动者维权,这一点已是确定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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