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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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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997年1月,孙某到某金属制品厂做锻造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孙某被诊断为结核病,该厂给予其12个月的医疗期。当医疗期至第7个月其病情有好转时,孙某找到了一份工资更高的轻松工作。但孙某没有将此实情告知工厂,而是向工厂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称,因其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故提出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厂方面则认为,孙某在医疗期内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1日起解除,并责令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孙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调解生效当日,工厂一次性给付孙某经济补偿6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医疗期内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二是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给付问题。

  医疗期内,劳动者能否提出辞职呢?回答是肯定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此条款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另外,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放弃,只要这种放弃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即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在医疗期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仍要辞职,是应当准许的。

  那么,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付经济补偿呢?当然不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根据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显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来不需给付其经济补偿。但考虑到其他情形,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仅不违背法律规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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