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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补偿纠纷

2012-12-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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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属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5月起,王某、李某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市也没有为两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底,该超市以两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擅自离开岗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他们辞退。王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为他们补缴社保费,并给予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仲裁,两人主张得以确认,但超市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无奈之下,两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超市老板对于裁决书所确认的支付双倍工资一项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不应该再给付双倍工资。执行法官根据仲裁决定书,并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释明,该老板对自己当初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懊悔不已。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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