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自2006年7月到单位工作,单位于2008年和我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1月5日单位在我患职业病声带炎期间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到现在没有给我出示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只是从1月份起不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并且只给我2个办月的工资补偿。 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我在单位工作的几年期间,仅加班的时间折合工作日达到十几个月,为了结算工资的事情我和单位人事处的领导交涉过,人事处领导说他们只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加班是正常的,即使证据确凿也不会给予补偿。想要补偿可以去法庭,到现在还没有员工能在法庭上胜诉的。 请问,对于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给我多少补偿?单位所给与的2个半月的补偿是否合法?

其它综合
2009-06-08 19:59: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方面,法定医疗期内,如果你不同意,单位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面,你目前还在合同期内,不存在法定理由,单位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你可以选择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加班工资和拖欠工资的赔偿,或者解除与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单位支付你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选择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你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你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加班费和相当于拖欠加班费50%-100%的赔偿金。
  • 你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吧
  • 首先患职业病需要经过鉴定才可以的确认的。其次,确认是职业病的话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若现在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但可以肯定的是,给你两个半月工资肯定不合法的。
  • 你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