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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女子无故被辞退

2013-07-3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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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油仲裁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江油女子古俊榕在某保险公司做后勤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购买社会保险,新的负责人来了还将她无故辞退。古俊榕...

  江油仲裁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

  江油女子古俊榕在某保险公司做后勤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购买社会保险,新的负责人来了还将她无故辞退。古俊榕多次找公司要求协商解决此事,均被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

  无故被辞退 女子求助法援

  面容憔悴的古俊榕一身疲惫地来到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办公室,反映她和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江油营销服务部产生了劳动争议问题,希望得到法律帮助。该所工作人员仔细听她讲述后,认为其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于是将该案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援助中心审查受理后将案件指派到太平法律服务所。

  太平所法律援助工作者罗冬梅承办该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经了解,申请人古俊榕于2010年7月被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江油营销服务部安排从事保险内勤工作,工资按绵阳地区保险内勤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为900元/月(奖金另发),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7月,古俊榕所在公司因营销部更换了负责人,新负责人在古俊榕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叫其办理移交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古俊榕无故被解除工作,由此受到严重打击,不久就生病住院。此间该负责人还一再督促其办理移交手续,无奈,古俊榕于2012年7月30日与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古俊榕在工作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后古俊榕多次找公司要求协商解决此事,被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

  经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到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时未给予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根据案情事实,援助人员罗冬梅查询了很多涉及本案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还积极与当事人双方讨论和交换意见,争取协商解决此事。但该公司态度强硬,故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9900元、补缴养老保险费(2010年7月—2012年7月)、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元,古俊榕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下得到保障。

  (文中古俊榕系化名)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

  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单位在一年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劳动合同能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特别是在维权方面提供有力保证。在未出台该法律规定前,用人单位用工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今天想用你就用你,明天想叫你走人你就得走人。劳动者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许多劳动者由于无力举证,致使最终面临败诉的结果。

  用人单位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的中心意思是,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合同。

  如果在单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故意不签订合同,是否也能依此法律规定获得双倍工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在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否则打起官司来没有证据也是难获得法律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仲裁裁决书好像并没有如此裁决,亦或许古俊榕没有如此主张权利。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是我国劳动法规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有力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劳动者也要善于运用这一法律规定,不要滥用这一规定。只有如此方能彰显良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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