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二)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在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第13—24个月计发标准的80%,如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发。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及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期限为1—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