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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 社保怎么办?

2013-02-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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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

 

  摘要: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那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是否收到影响?

  法律咨询:我于2004年开始直至现在,在北京的一家外企工作,单位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初,由于公司撤资,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我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如果可以,那么领取后对我再就业后的其它社保的续缴有没有影响?

  专家解答:您属于外埠城镇户口人员,在本市企业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继续在本市就业或者失业的,由社保中心为其开具缴费证明;对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依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也就是您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与您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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