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鉴定被确定不同伤残等级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医疗待遇: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 ②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 ③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工亡待遇: ①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 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2)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③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④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