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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先通知工会吗?

2016-09-2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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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43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陈某于2013年2月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动力工程工作。2014年3月21日,陈某在夜班值班过程中,因天气寒冷,私自打开了公司的工用蒸汽阀门以取暖。事发后,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给单位造成数千元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随即,陈某以单位解除合同未经工会同意,系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43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即便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违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事先通知工会。

  《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生产安全隐患及数千元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此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未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理由等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关于陈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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