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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吗?

2014-09-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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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11年,周某被一家电子技术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拿来一份新的空白劳动合同让周某签字,原因是公司业务有所变化,所有公司员工需要被划到新成立的公司...

  【案例】2011年,周某被一家电子技术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拿来一份新的空白劳动合同让周某签字,原因是公司业务有所变化,所有公司员工需要被划到新成立的公司,而且这份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岗位、工作地点等都没有任何变化。今年3 月,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那么本案中,周某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综上所述,周某有权要求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周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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