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进实达集团行政处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6月行政处取消,重新注册了物业物业公司,行政处长任总经理,集团在没有给员工办理任何手续下把行政处下属人员划归该物业公司,也没签劳动合同,2006年4月大部分人员又回到集团新设立的行政事业部,签订新劳动合同,并把我们当成新员工,还规定了试用期,员工不愿签,但不签意味下岗,只好签下。
今年9月9日集团解聘我,解聘补偿从2006年算起,我认为这不是事实,因此同集团发生争执,至今不愿签解聘书,我该咋办?我的工作年限能连续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