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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

2019-04-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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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该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的,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简言之,经济补偿之约款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该劳动

  简要描述: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该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的,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简言之,经济补偿之约款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该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的,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简言之,经济补偿之约款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

  针对这个问题,国内目前不同的立法机构对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以及《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将约定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

  与此相反,上海却没有将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上海的立法观点是双方没有约定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是赋予了劳动者的催告权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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