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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2019-04-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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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签署第1号令,颁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颁发,为实施该条例而制定此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签署第1号令,颁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颁发,为实施该条例而制定此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的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办法重点明确了年休假天数的详细计算方法以及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计酬办法。

对于应休未休的情况,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对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单位按照该职工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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