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属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3、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企业实行《办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加班处理。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批,同时要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川劳计[1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