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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7月从公司辞职,因为公司从2008年1月开始的大多数月份每月总工时都超过166.64小时,我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但公司以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一合同条款拒绝,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0-01-06 1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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