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家建材企业的招聘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他在招聘过程中遇到的一件事,这件事一直让他很难想明白,“明明是应聘者伪造学历在先,可是我们还得照样付他,这是为什么呢?”为此,记者律师,请他对此事做了解释。
招来人后发现文凭是假的
2008年3月,某建材有限公司招聘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同年3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12年3月11日止。2008年4月,该建材公司查实叶某所持文凭系伪造,遂通知叶某自2008年4月10日起解除合同,事后,叶某领取该建材公司支付的2008年3月份的工资1000元。
2008年4月20日,叶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建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材公司应支付叶某3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4000元。该建材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该建材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叶某2008年3月份部分工资1000元;该建材公司无需支付叶某补偿金。
欺诈签订的合同无效
王律师表示,《》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该建材公司招聘销售专业人员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叶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却隐瞒真实情况,在个人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并提供了伪造的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叶某采取欺诈手段与该建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叶某也就不能作为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取得相应的补偿。
但律师认为,叶某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不能再领取工资,此做法欠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叶某仍应得到3月份的足额劳动报酬但不能获得解除合同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