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涛于2003年12月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其中约定王涛从事研发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B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按末位予以淘汰。2004年及2005年王涛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2006年3月,B公司将王涛解雇,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涛找到人力资源经理,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某劳动法专家认为:
1、B公司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属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合法的也是得到公司员工认同的。
2、B公司在合同期内以考核不称职为由辞退王涛是违法的。
3、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王涛考核不合格,不构成此项规定。
4、B公司应支付王涛经济补偿金,且如果B公司在辞退王涛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人,也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王涛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王涛本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支持。
6、公司可以采用给王涛转岗培训的方式来避免法律风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