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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合法?

2018-12-2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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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怀孕是每一位已婚女性都会面临的时期,我国劳动法也保护女性在怀孕时期的合法权益,并且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员工,但近日,一名幼儿园老师却被用人单位以插队怀孕为由辞退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据了解,潘某因未按所在单位规定的怀孕顺序怀孕,插队怀孕,被用人单位以插队怀孕为由辞退了,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用人单位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表示,该单位于2015年10月开始,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潘某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但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插队怀孕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用人单位规定“排队怀孕”也侵犯生育自由。

  二、怀孕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上述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插队怀孕被辞退的相关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侵权问题,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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