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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2019-04-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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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从2007年6月13日开始在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上班,签的劳动合同底薪是750元。我的工资是计时的,8小时工资40元,但(平时,周六周日,节假日)的加班费只有6元8角、8元8角、13元,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1点5倍,2倍,3倍的标准,加班时间都超过100多个小时。2008年7月
我从2007年6月13日开始在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上班,签的劳动合同底薪是750元。我的工资是计时的,8小时工资40元,但(平时,周六周日,节假日)的加班费只有6元8角、8元8角、13元,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1点5倍,2倍,3倍的标准,加班时间都超过100多个小时。2008年7月开始8小时工资45元,2008年10月开始8小时工资50元,加班费却一直都没增加。(我有工资单可以证明)二、每逢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 都没有底薪 。 请问加班费是以劳动合同的底薪为计算标准,还是以实际工资为计算标准呢?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讨要我的加班费呢?如果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呢?谢谢!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单位补偿拖欠你的加班费及其他应该支付的费用.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或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解决。加班工资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如果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话,以最低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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