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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工时制,超出部分要算加班费

2012-11-0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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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行综合工时制,超出部分应该算加班费,下...

  摘要: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行综合工时制,超出部分应该算加班费,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小张在一家公司里当保安,每月工资2500元,虽然工资不算高,但是一天8小时工作之外,很少有加班,还有双休日。由于作息时间比较有规律,业余生活较为丰富的小张,日子过得还是蛮滋润的。

  想不到最近小张所在的公司对保安等岗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保安的班次安排是“做四休一”,即每工作4天休息1天,每天还是工作8小时。

  小张掐指计算:原来是“做五休二”,现在是“做四休一”,现在好像不大合算嘛!“公司就是在揩我们职工的油!”几个同事也赞同小张的说法,“新增加的时间应该算我们加班才对。”他们一起去问人事部经理,人事部经理说:“这是新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你说公司在揩油,那我倒要问你,公司揩了你们多少油啊?”

  这一问,倒真把小张等人给问住了。但他们心里还是不服气。“做四休一”应有加班费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尽管小张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那么怎样判断是否延时呢?计算如下。周工作时间速算方法为:周工作时间=(全周7天×工作周期内天数×每天工作时间)÷工作周期天数。如“做五休二”的职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一个工作周期为7天,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时间=(7×5×8)÷7=40小时。小张是“做四休一”,则为:周工作时间=(7×4×8)÷5=44.8小时。44.8小时—40小时=4.8小时,即每周超过标准工作时间4.8 小时。所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即另外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即另外支付 300%的工资报酬。小张的月工资为2500元,小时工资计算方法为:2500元(月工资)÷21.75天(月平均工作日)÷8小时(每天工作时间)=14.37元,除了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单位应另外支付给小张加班费计算方法为:14.37元×4.8小时=6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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