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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我国《信托法》的认识误区

2010-04-1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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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随着个人财产的不断膨胀,在资产管理与代人理财领域信托活动正以一种无序的状态运行,并因此而产生了不少纠纷,需要一部《信托法》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信托活动进行规置。(信托法律网已对本文重新编辑)一、制定《信托法》,是要在我国确立一种崭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填

  目前随着个人财产的不断膨胀,在资产管理与代人理财领域信托活动正以一种无序的状态运行,并因此而产生了不少纠纷,需要一部《信托法》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信托活动进行规置。(信托法律网已对本文重新编辑)

  一、制定《信托法》,是要在我国确立一种崭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填补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信托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按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为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信托法律网已对本文重新编辑)

  信托制度和与其相近的代理、行纪、监护和遗嘱等制度一样,首先是一种民事制度,确立了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后,然后才被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我国法律对委托、行纪、监护和遗嘱等制度均作出了规定,对信任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几乎仍然是一片空白。但信托在制度上的巧妙设计,具有其自有的独特特点,是代理、行纪、监护和遗嘱等其他类似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一是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本身就有信任的意思,信托在罗马法中称为fiducia,拉丁语fides意即为信托。二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包含民法中所规定的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三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例如,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即使是受益人的债权人,也只能对其受益权主张权利,而不是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四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这是信托制度较之其他相关制度无可比拟的最大优势所在。五是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正是由于信托具有以上五项重要特征,使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被当代世界上众多国家纷纷采用,并从中世纪无偿的传统性信托转变为有偿的现代性信托,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www.trustlaws.net已对本文重新编辑)

  二、从信托的应用范畴上看,信托制度不单是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而设计的,它不仅可应用于商事领域,还可用于民事领域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按照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在民事活动方面,信托制度可用于财产托管、监护子女、赡养老人、执行遗嘱、管理遗产等方面。在商事活动方面,信托制度可用于财产信托、代办证券投资、财务咨询、中长期融资服务等。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可用于慈善事业、科教文化事业等。其中,运用在商事领域上所形成的信托业务,又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日本的信托业务,一般包括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分为养老金信托、指定资金信托、特定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等,非资金信托分为有价证券信托、债权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等。我国在商事信托的应用范围上,可以发展和开拓资金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表决权信托、国有资产信托和养老金信托等信托业务。[page]

  我国1993年开始起草《信托法》,其出发点的确主要是想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到了今天,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和民间一些信托活动的萌芽和出现,特别是我国在个人财产信托、遗嘱信托、养老金信托及国有资产在海外的托管等方面信托要求的涌现,制定信托法的出发点可以说已经发生了变化,它的制定已不再是单纯为了规定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而是要规范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不断涌现的各类信托活动,为我国的证券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提供理论基础,有了更高的价值和更为深远的意义。

  此外,目前我国个人财产日益壮大,人们已不再满足财产的消费功能而是追求财产的增值,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和专业知识去管理自己的财产,即使有也不见得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专门机构为他们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大部分被撤销、改制和破产的萎缩发展背景下,形形色色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便纷纷崛起,开展着各种代客理财和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他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具体操作中比较杂乱,如有的给予最低收益保证、有的给予保本付息等,蕴含着一定的问题和隐患。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的时候,一般依照合同法进行处理,很难追究这些理财机构的法律责任。有的甚至是按照借款合同进行认定的,代客理财机构只需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www.trustlaws.net已对本文重新编辑)

  笔者认为,这一部分也应通过信托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信托制度较之委托代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一是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委托中的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并随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干涉。二是信托关系在信托期限届满前或者实现信托目的之前,受托人和受益人都无权加以取消,而代理关系可由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任何一方加以中断,前者比后者具有稳定性。三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要履行谨慎管理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和接受检查义务,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好这些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了一定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信托比委托代理更适合用于财产管理。

  综上所述,《信托法》是一部调整我国所有代客理财活动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可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形形色色的信托活动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制定一些代客理财的特别法(其中特别是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奠定理论基础,还可以为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种代客理财纠纷中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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