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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信托到现代信托——信托的商业化

2010-04-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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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传统信托到现代信托信托的商业化信托孕育发展于土地作为主要财富形式的中世纪末期,其主要目的为便利家庭内部世袭土地转让,即通过将土地转让给受托人而巧妙地规避对土地转让的封建负担和限制,通常受益人以该土地为生并且管理,受托人唯一重大的义务即于委托人死亡

  从传统信托到现代信托——信托的商业化

  信托孕育发展于土地作为主要财富形式的中世纪末期,其主要目的为便利家庭内部世袭土地转让,即通过将土地转让给受托人而巧妙地规避对土地转让的封建负担和限制,通常受益人以该土地为生并且管理,受托人唯一重大的义务即于委托人死亡前持有该土地,然而通过向余产受益人转让而免责,因此早期信托的受托人只是土地的保管人,并无重大的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十九世纪很长的时间里,信托作为转让和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手段,主要为财产转让法的分支,这一时期的信托为转让型的信托。

  从十七世纪晚期至二十世纪初期,产生早期转让型信托的对不动产转让的限制逐渐消失,尽管封建的限制和负担不再需要规避,信托却并未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信托因其已转换功能而仍得以存在,它已不再是为持有世袭土地的一种转让设计而成为持有金融性财产(financial assets)的管理设计,现代信托即管理型的信托是对家庭不动产作为财富绝对重要形式的根本转变的回应。

  现代社会财富的形式一般为金融性财产的形式,比如:股票、债券、共同基金股份、退休金计划、保险和年金合同、银行储蓄等,这些财富的形式,对发行人而言为合同的权利,这与早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有着显著的差别,为积极性财产现代信托典型地持有这些复杂金融性财产的投资组合(portfolio),这事实上允许委托人在信托条款中向受托人移交更多的选择权(如分配受益人利益),与早期信托相比,现代信托基金要求具备更大的灵活性以累积、分配和代表受益人运用信托基金;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要财富形式的变化以及受托人功能的嬗变,早期无偿的业余人士(通常为有声望的绅士)为受托人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典型现代信托中有偿的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公司形式的受托人,其职责即为处理和实现信托协议,在美国,这些机构一般为公司受托人,即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公司受托人从事信托管理不仅需要特殊的技能,亦要求有足够的资本担保其履行信托职责的风险,一方面资本公开,而且依法律规定需缴纳风险准备金,对于委托人而言,需要其精心地选择信托公司;同时公司受托人可以长久地存在,突破了私人受托人生命的有限性,委托人不必就受托人死亡后的情形惮精竭虑;另一方面,专业受托人的执业标准的提高,即为合理的专业人士的标准,这种职业标准对业余受托人的压力增大,同时促使公司受托人更加忠实地执业。

  信托由中世纪无偿转让型转变成有偿管理型的现代信托,使现代信托法奠基于有偿性、商业性的观念之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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