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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2010-04-2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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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冶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避免出现大气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属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一种,依照1987年9月原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罚款。企业事业单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依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大气污染事故按照危害后果可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幅度是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等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这是本条的最高限额罚款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

  2.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情节较重的,除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给予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其处罚依据为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纪律处分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纪律作出制裁性处理。本条规定的处分对象是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者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page]

  3.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照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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