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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必须重申的五个基本原则

2014-12-2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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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制拍卖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处分性执行行为,现行民诉法只有三个条文涉及强制拍卖(见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九十四条),对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则和程序语焉不详。由于无法可...

  强制拍卖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处分性执行行为,现行民诉法只有三个条文涉及强制拍卖(见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九十四条),对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则和程序语焉不详。

  由于无法可依,拍卖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求助于1996年通过的拍卖法。而参与制定拍卖法的专家学者明确指出,拍卖法是用来规制市场交易中的任意拍卖程序的,不能适用于法院执行中的拍卖。

  为了改变法律适用上的这种扭曲状态,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生效实施,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法院拍卖的原则和程序问题,确立了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的五个基本原则,即拍卖优先原则、及时拍卖原则、委托拍卖原则、拍卖前先评估原则以及拍卖穷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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