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