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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 “不适合岗位”成拒录女性借口

2012-12-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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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女性不适合岗位,今后必须招用女性。《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其配套法规,我国将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国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表示,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女性的,除此之外,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女性。案例:电力女工从电线杆上
非女性不适合岗位,今后必须招用女性。《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其配套法规,我国将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国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表示,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女性的,除此之外,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女性。

案例:电力女工从电线杆上跌落

山东某电力公司一位女员工在从事野外作业时,由于头晕从电线杆上跌落,致使大腿骨折。后来就补偿等问题与单位协商不妥,最终对簿公堂。虽然最后胜诉,却让人看到,从事野外作业对女性来说危险性太大。据了解,电力高处架线工作,是国家明令规定的女性禁忌劳动。

受理这起案件的律师表示,由于生理、心理等先天原因,确实有些工作不适合女性从事。

现状:“不适合岗位”成就业挡箭牌

不让女性从事不适合的岗位,本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但是在现实中,这种保护却被许多企业当成拒录女性的挡箭牌,导致事实上的就业性别歧视。

今年3月份,山东人才网进行了一项“女大学生求职及择偶意向”调查,共有7311名女大学生参加。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

市场营销专业2007届毕业生小胡说,作为女生,在参加招聘会时,她常常受到不公平待遇,好几家单位都以“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不适合女性”为由,轻而易举地拒绝了她。

人大代表:“铁姑娘”时代已经过去

对于我国将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济南市人大代表、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强表示,这是一件很及时很有必要的事情。这将是保护女性最直接最有力的一项措施。

女性不适合的岗位,主要是由于女性生理、心理等先天因素决定难以承担的岗位。国家198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此做了较细致的规定,但毕竟已时隔近20年,随着女性从业者越来越多,职业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有必要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

“女人当男人使的‘铁姑娘’时代已经过去了,法规也要跟着相应改变。我们现在尊重女性就是尊重社会、尊重社会的发展和未来,毕竟女性还承担着生儿育女、保障社会人口素质的重担。”付强表示。

建议:“三高”工种不适合女性

付强表示,对于许多岗位,诸如野外高空、井下作业、剧毒化学、夜间操作等一些高强度、高危险的岗位,国家进一步明确它们不适合女性工作,将会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山东师范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博士生薛惠元说,对于一些确实不适合女性,而原先的法规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岗位,比如机房、网吧等高电磁辐射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国家立法明确很有必要。

济南市工会女工部部长朱爱华介绍说,为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每年都会进行相关调研、座谈。在原先有关法规保障的基础上,济南市工会建议,将对孕期妇女有辐射危害的微机操作,纳入女性不适合岗位。

她同时表示,如果是女性完全不适合的岗位,她会主动避开不去。保护女性最关键的是在“五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她们会有一些相应不适合的工作,这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争议:这可能是把双刃剑

“为什么不立法明确不适合男性的岗位?”济南大学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授高灵芝反问道。她说,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这本身就有弱化女性的趋向。高教授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人本身能力的提升,可能原先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会有所变化。如果立法后明确了这些岗位,就会在心理上给女性以暗示,“我不向这个方向发展了”,这样反而限制了女性的发展方向和就业方向。
山东师范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副教授曹立前在肯定立法将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又不无担心地说:“立法明确女性不适合的岗位,可能是把双刃剑。对于原先从事相关岗位的女性,法律出台时如果不能及时调换工种,可能反而成了企业辞退女员工的借口。”

新闻背景

女性不适合岗位已多次立法明确

1988年国家劳动部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作为其配套法规,劳动部又出台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同时还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已婚待孕、怀孕及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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