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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招工仍存歧视女性 产假工资界定需明确

2012-12-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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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女性撑起半边天,而她们在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处于什么状态?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从整体情况看,本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整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

  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女性撑起半边天,而她们在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处于什么状态?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从整体情况看,本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整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市女性对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在逐步深入。2009年全市第九届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产生女性居委会成员13388名,占总数的71%;本市经营管理人才中的女性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达36.2%。科研机构中女性科技人员比例也呈明显上升势头,目前,女性科研人员比例已超过了三分之一。为提高女性参政议政的素质,市委组织部在2009年集中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达到47.5%。为抓好女干部的举荐和储备,市委组织部坚持每年集中向同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女干部,定期举荐党内外各层面、各领域的女性人才。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有意识地在女性比例较高、适合女性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部门定向选拔女干部。

  但执法检查也发现,妇女的参政议政比例及在政治领域所起的作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不相适应。在参政议政方面,搭建领导班子时,往往满足于“保证有一名女性”的下限要求。据悉,2009年底,市管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为14.4%,女性担任党政部门正职的还是少数,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均未超过三分之一。

  本市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状况也不断改善。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66万份,受益女职工136.23万人。一些单位还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做起了“加法”,如有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要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环保型电脑设备,减轻了女职工在孕期对使用电脑的顾虑。“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仍存在歧视女性的问题。”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说,一些企业通过变动工作岗位,让女职工待岗、内部退养等方式变相迫使女职工提前离岗,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外,农村、外来无业育龄妇女和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妇女尚未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问题也需引起重视。

  一些代表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不得因结婚、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但“工资”如何界定,需要明确。针对这些问题,报告建议本市应系统梳理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规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应进行明确和细化。[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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