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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垄断市场被罚60亿元

2015-02-1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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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XX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责令XX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在华市场销售额8%,计60.88亿元的罚款。调查为时1年之久2013年11月,国...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XX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责令XX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在华市场销售额8%,计60.88亿元的罚款。

  调查为时1年之久

  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启动了对XX的反垄断调查,截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媒体从国家发改委人士处透获悉,针对XX垄断市场一案作出的调查结果原定于今年1月正式对外发布,但是在结束调查后,调查组还与XX高管就判罚结果进行情况说明,让其可以接受处罚决定,以求企业未来能够更好地合规经营。截至目前,XX方面并未提出复议请求。

  有法律界人士对媒体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已有6年半的时间,目前还未有一家公司对执法机关的判罚提出过复议请求,这也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更具智慧性。

  在调查XX涉嫌垄断市场案件的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获取了XX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XX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XX公司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国家发改委认定XX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二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三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国家发改委人士表示,XX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据悉,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XX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主要针对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包括: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XX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大在我国的投资,谋求更好的发展。

  处罚力度较大

  此前,于2011年2月1日实施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这一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而根据《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于XX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国家发改委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

  不少长期关注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人士表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于存在垄断市场行为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大,具体表现为对处罚额度不高。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非公开场合表示,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并不追求对企业开出高额罚单,重点是在对企业有所惩戒的同时,还不损害其未来能够合法持续经营的动力,因此在作出罚款处理的时候存在诸多考量。

  此前,以美国以及欧盟商会为代表的外资驻华代表机构曾抨击我国反垄断领域存在不公正执法。发改委人士回应,根据该部委一项调查显示,2013年至今对外资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案件数量仅占总数的1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50%,未来反垄断工作重点将逐步向公众较为关注的行政垄断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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