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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涉嫌少缴个税飞赴中国接受调查

2012-12-27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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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稽查局最近成功查处了某外商独资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件。近日,该公司原经理A和其他3名外籍个人补缴个人所得税40.52万元,对其北京分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20.26万元。目前,税款

  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稽查局最近成功查处了某外商独资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件。近日,该公司原经理A和其他3名外籍个人补缴个人所得税40.52万元,对其北京分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20.26万元。目前,税款、罚款均已缴纳入库。

  2007年10月,顺义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外商独资企业原经理A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让企业财务人员剔除其在本国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余额计算申报税款,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受理举报案件后,稽查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对该企业涉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重点对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排查。

  由于此案涉及的企业现任经理及案件当事人原公司经理A均为德国公民,只能使用德语交流,专案组专门找到该公司的华人财务总监刘某担任双方沟通交流的翻译,使得税企双方交流沟通顺畅,检查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取证是这次检查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此案的焦点在于确定A所获得收入的来源地和确切数额,这就必须通过A取得第一手材料。但是,A已于检查人员入户前与公司解除了劳务雇佣关系,并已离开了中国,这使得如何找到A并了解事情真相变得非常困难。专案组通过其北京分公司与其德国总公司联系,由其德国总公司向A发出电子邮件取得联系。A专程从美国飞到北京接受调查,这为专案组取得第一手材料提供了保障。通过对A的调查,专案组了解到,A不仅担任北京分公司经理,而且还担任天津分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工资由德国总公司在境外支付。

  为确定A所述的真实性,专案组又通过其北京分公司与其德国总公司联系,取得了德国总公司与A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及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数据。通过调查,专案组了解到涉案人员A曾在中国同时担任北京、天津及香港3个分公司的经理,每月工资为8915欧元。而其仅以扣除天津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工资后的余额,再扣除其在德国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金额5360欧元作为在北京分公司的计税依据。

  “政策问题也是此案的难点之一。”该人士介绍说。由于此案涉及外籍个人,在对外税收政策上首先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在国是否签订了税收协定,以确定外籍个人是否适用相关规定。我国曾经分别与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没有与统一后的德国签订税收协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第二条“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原则上可以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一的德国”的规定,德国公民适用我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各项政策。[page]

  经查,A于2004年-2005年担任北京分公司经理,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根据规定,A应就其2004年、2005年取得的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判定北京分公司是A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A在德国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因此,专案组认为A每月应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8915欧元,应在北京分公司申报缴纳税款。上述计算过程也证明了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的金额应以实际计算税款作为基数计算。

  在查清该公司原经理A的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又重点检查了公司其他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又发现有3名外籍管理人员也同样存在将境外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税前扣除问题。检查人员克服计算复杂、工作量繁重的困难,加班加点,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查补个人所得税税款40.52万元。

  根据外币折合人民币的计税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因此,对此案中的外币——欧元,应先折合成美元后再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在克服了语言障碍、政策难点、取证复杂、繁琐计算等诸多困难后,检查人员本以为可以长出口气了,可执行方面又传来一个令人沮丧的消息:由于其他3人已经离开公司,对这3名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送出,这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执行。又一道难题摆在了检查人员的面前。[page]

  检查人员和执行组人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还是要取得扣缴单位的配合支持才能解决问题。通过与企业积极沟通,企业通过德国总公司与A取得了联系,并责成A回到中国处理全部涉税事宜。此后,北京分公司财务总监又通过其他渠道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其他3人的住址和其他信息。几经周折,税款、罚款终于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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