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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人大卫先生2008年4月20日来华工作,担任某企业的主管人员。2009年获得该企业支付的工薪6.8万元。其在2009年3月25日回国,2009年4月15日返回到中国,在此期间,受聘于一家中国公司驻美国分支机构作中文翻译,接受该公司支付的劳务费8000美元,并在商场购物时中奖1000美金。2009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30期间,大卫赴欧洲洽谈业务,在2009年11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0年11月20日离开中国回美国。 问题:大卫受聘于一家中国公司驻美国分支机构作中文翻译,接受该公司支付的劳务费8000美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11-12-28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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