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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

2013-03-2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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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23日,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难、执行难、周期长等问题,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院内成立。揭牌仪式刚结束,即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交通巡回法庭调结。2月1日中午,53岁的孔明亮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卓

  9月23日,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难、执行难、周期长等问题,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院内成立。揭牌仪式刚结束,即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交通巡回法庭调结。

  2月1日中午,53岁的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卓某从河池驶往南宁方向,行至210国道2807km+585m路段正在实施左转弯时,被周万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孔某伤残程度为两处十级伤残即多等级伤残,卓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卓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认定周万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对民事赔偿协商未果,孔某、卓某得知该县法院于9月23日在县交警大队设立交通巡回法庭后,即在当日来到法庭,要求判令周万龙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都安支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办案法官接案后,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庭参与调解。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5天内在周万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孔某、卓某各项经济损失56796.36元;周万龙则当庭赔偿孔某、卓某各项经济损失39600.00元。该案自立案到调解结案,前后不到20分钟,实现了便捷、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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