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达成一致,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调解申请;
2.达成调解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3.未达成调解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