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的方法是:
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