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是指出厂或交付用户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没有合格证。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