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
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
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7.“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
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