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的数据为准。
1.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
3.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4.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