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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七条

2019-07-1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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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

  4.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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