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四条

2019-07-18 2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全文系列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全文系列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全文系列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319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全文系列律师团,我在全文系列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