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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2019-07-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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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

  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证咨询

  就拟办公证事宜进行咨询,明确公证事项及受理该公证事项之公证机构。

  公证申请

  一、亲自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委托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提出公证申请。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三、申请公证必须提供的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 理

  一、公证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依法属本公证机构受理;

  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公证费;

  三、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公证表格;

  四、接受公证员对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事宜的询问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制作公证谈话笔录。[page]

  审 查

  一、公证机构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不予办理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三、终止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审 批

  一、报批: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二、审核批准:重点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出具公证书

  一、出具公证书的时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出证条件: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出证条件: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page]

  四、文书文本公证出证条件:文书的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公证书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需要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公证复查

  一、公证复查: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复查时限: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充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复查决定: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更正公证书或补充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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