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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4000得4万 不当得利拿不得

2012-12-1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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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2007年9月22日,被告王某持银行卡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取款,表明要取4000元,而原告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误将4万元(共4捆,每捆1万元)给付了被告,被告数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2日,被告王某持银行卡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取款,表明要取4000元,而原告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误将4万元(共4捆,每捆1万元)给付了被告,被告数了其中的一捆,然后用报纸包好离开银行。整个取款过程被原告的监控设备摄录下来
。原告发现后,立即找被告协商未果,导致诉讼。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流量表和监控录像,可以认定王某多得了36000元,其占有这些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法院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现金36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领取银行存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一种事实状态。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获得财产利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二)他方遭受损失,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如果仅仅是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而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则不当得利不成立。(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四)一方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被告王某到原告处取款,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取4000元,而原告工作人员却因失误向其支付了4万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被告多获取了36000元,而原告却因此损失了36000元,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虽然被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其从原告处多领取的3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事实状态已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将自己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包括原物与原物所生的孳息。本案中,被告获得的不当利益是36000元,原告的损失也是36000元,故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6000元是正确的,体现了不当得利理论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受损人遭受损失的功能,平衡了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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