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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024-05-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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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总则已经失效,目前生效的法律是《民法典》。《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除了介绍不当得利的规定,还对不当得利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快来阅读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原有的《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已经废止。新的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分析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具有鲜明的特征。

  1.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受益人,另一方则是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这种无合法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合同上的。

  (2)如果受益人后来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那么他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主要有两种方式。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受益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受害人。

  2.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那么可以进行作价返还,即按照原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1)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2)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3)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

  (4)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完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了解不当得利规定,避免法律纠纷。如仍有疑问,不妨找法网搜索,让法律小助手为你答疑解惑,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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