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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的责任认定

2016-08-2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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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对公民进行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名誉权。报社在已知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上述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咨询问题】

  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对公民进行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名誉权。报社在已知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上述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

  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对公民进行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名誉权。报社已知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上述行为均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第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装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装载者侵害七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四问: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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