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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先占制度,保障“破烂王”的生存权

2012-12-1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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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规定的却不够全面,尽管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规定的却不够全面,尽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以及遗失物的拾得制度,但对于先占制度却没有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个缺陷。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这一项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而现在世界许多国家也有规定。通常先占的构成有这么几个要件:一是先占的物必须是无主物,也就是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二是一般来说必须是动产,诸如土地之类不动产不能适用先占,同时一般认为,诸如尸体、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物等动产也不能成为先占对象;其三是占有无主物要以所有的意思来占有。

  之所有在提到先占制度时,我特别要提到"破烂王",因为这一制度对于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有很大的关系。在每个城市都生活着这么一个所谓"破烂王"的边缘群体,他们以搜集他人丢弃物为生。丢弃物在《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定性,对其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无法可依,特别是对丢弃物是否可以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丢弃人是否可以遗失物来主张权利不清。法律规定不明,必然引发在丢弃人与拾得人以及其他人之间的权利纷争,丢弃物长期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就使物品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破烂王"生存权利也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如果设立先占制度,规定无主物实行谁先占有谁拥有所有权,同时将丢弃物规定为无主物。那么,"破烂王"拾得丢弃物就依法拥有所有权,有利于他们积极地搜集那些具有回收价值的物品,不让这些物品成为垃圾污染环境,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给社会创造就业,保障了这些"破烂王"的生存权。

  其实,先占制度对于定分止争以及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效益,不止在丢弃物方面,也不止在保障"破烂王"的生存权方面。现代社会,尽管无主物越来越少,但仍然存在一些无主物,如在江上所捕得的鱼、山上所猎得野生动物(国家明令保护的除外),对于这些无主物也应当确立其权利的归属,否则也容易引发权利的纷争,不利于社会效益的创造。

  所以,我建议在物权法的草案的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先占有制度,对无主动产(含丢弃物)实行谁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就取得所有权。同时,对丢弃物与遗失物之间的界线也要有一个清楚的划分。(作者:杨涛)[page]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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