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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法律效力区别是什么

2018-08-1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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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此时需要具体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法律效力的区别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楚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法律效力区别的内容如下: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

  担保的定义是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

  在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两者定义上的区别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

  (二)两者法律上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法律效力的区别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法律效力的区别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担保法这一块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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